关于欠钱不还的解决办法: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 民法典 》第678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