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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2023-09-16 来源:星星旅游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的,提起民事诉讼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由起诉人承担举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

事实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后,未及时同时债务人的,当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清偿欠款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不向受让人还钱的。

因此,只有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债务人都可以主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其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只要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其双方而言仍是有效。因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让人相应的损失。

另外,在实践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时常会涉及到国有企业债务人,当国有企业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有损国家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对国有企业债务人而言,不管债权人有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只要认为转让行为有损国家利益的,在提供相应担保后,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该转让合同,是自始至终无效,签订合同的债权人与受让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