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主要是事实审查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等。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二)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