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