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缓刑考验期已满,当时会根据犯罪分子表现作出是否执行刑罚的判决,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如果表现良好,则不予以刑事处罚。所以,当时已经作出相应的判决的话,新罪会另行判决;如果在判决决定作出前,又犯新罪的,会撤销缓刑,按照“先减后并”的规则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于该问题,以下案例可以参考:
2013年7月,何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近日,衢州常山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撤销何某某的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原来,何某某被判处缓刑之后,由常山法院交付常山县司法局执行,并在某街道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刚开始几个月,他较为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但时间一长,觉得考验期无所谓,便不在意监管规定。2014年1月份,何某某4次未经请假前往衢州,且无正当理由推迟到3月才再次到司法所报到。鉴于其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执行机关常山县司法局向法院建议撤销何某某的缓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四次不假外出,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据悉,缓刑考验不等于无罪释放,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如果放纵行为违规乱纪,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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