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胎儿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等等。
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核如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改空启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亏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