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公告的内容。综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征地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范围;
(四)征地补偿标准;
(五)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和办法;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地点。
《征收土地公告》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一、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