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审批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