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配偶婚后购买的汽车,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请求分割汽车时,通常由法院酌情将汽车判决归一方所有,未还清的贷款由取得汽车的一方偿还,取得汽车的一方在扣除未还清贷款的基础上,补偿另一方汽车的折价款。
2、配偶婚后购买的汽车,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请求分割汽车时,通常由法院酌情将汽车判决归一方所有,取得汽车的一方补偿另一方汽车的折价款。
3、此时口头约定没有办法证明,应该按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