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
一、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医疗费医疗费以县级以上医院收费凭证为准;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4506.7元/年×20年=90134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
(1)其子女抚养费:4146.2元/年×(18岁一实际年龄)/2(两个抚养人);
(2)其母亲抚养费:4146.2元/年×[20年一(实际年龄一60周岁)]/3(三个子女);
(3)其父亲有固定退休工资有生活来源不再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4、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交通费以相关交通费的票据合理计算;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5、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丧葬费39132元/年/12个月×6个月=19566元;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6、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精神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一般为5000元到20000元。
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
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精神抚慰金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