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瑕疵责任的责任方式是违约赔偿或者退换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一、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方式
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两种方式:
1、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
2、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
二、其他消费者可以退货的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赠予物的形式
赠予物存在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商业赠予物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1.生产商(或销售商)在销售某种产品(或商品)时,再免费赠送给消费者该种或其他种类的产品(或商品),其实际是经营者名赠实卖,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因而,在因商业赠品存在瑕疵而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受赠人的权益能否获得有力的救济已成为人们关注并且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附带赠品诱使顾客偏离购物的本意,使之不去考虑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应考虑的因素。
2.生产商(或销售商)在销售某种产品(或商品)前,为达到某种目的、追求某种利益,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某种产品(或商品)。
上述两种形式均具备产品“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这两个构成要件,其本质应当认定为产品。
3.在“赠品”成为赠品之前(也就是赠与物成型之前),即加工制作之前已确定了产品成型之后的用途或流向,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其加工制作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而是生产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或追求某种利益,特别加工制作(或销售商特别定制)赠送给事先确定的单位或个人的物品。因此,此种形式的“赠品”不具备“产品”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产品”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