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不需要全部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债权债务转让账务怎么处理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项目)属于货币性资产,所谓货币性资产是指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固定或可确定的。应收款项属于流动资产,是因货物交易或劳务交易等原因产生,应向交易的对方收取的款项。既然应收款项属于货币性资产,那么在交易结算中,就可以用来计量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如果用非货币性资产和应收款项进行交易,那么,应当按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核算。
对于收款方公司而言,货物的销售符合收入确认原则,虽然没有收到货款,但是收到收取货款的依据,该依据虽然不是购货方的承诺,但是经过确认证实是付款方企业应收债权转让公司的债权,既然都是债权,那么应收款企业和债券转让公司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