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名的条件有:
1.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因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3.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
4.错误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