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一、贷款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入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