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证明人只证明贷款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不完全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担保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