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 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 (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 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第四款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