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刑法规定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巨大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巨大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团伙诈骗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刑,《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个人诈骗和团伙诈骗:谁更具破坏性?
个人诈骗和团伙诈骗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个人诈骗通常指的是由单个个体独立实施的欺诈行为,其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对个人财产和信任的侵害上。个人诈骗可能包括虚假销售、网络诈骗、假冒身份等手段,对受害者的经济和心理造成直接损害。
相比之下,团伙诈骗更具系统性和组织性,通常由一群人合谋实施。团伙诈骗往往规模庞大、手段复杂,其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的冲击上。团伙诈骗可能涉及洗钱、金融诈骗、网络犯罪等,对整个社会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
因此,无法简单地判断哪种诈骗更具破坏性。个人诈骗对个体的直接伤害较大,而团伙诈骗对社会的影响更为深远。为了有效应对这些犯罪行为,我们需要综合采取个体防范和社会治理的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结语
个人诈骗和团伙诈骗都是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个人诈骗直接损害了个体的财产和信任,而团伙诈骗则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造成了冲击。为了有效应对这些犯罪行为,我们需要综合采取个体防范和社会治理的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