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的处理在无偿帮工中,由于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受益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无过错。而帮工劳动中,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受害人致伤或致残(死亡)。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由他分担经济责任,也就是说除受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受害人也应承担责任。(二)当事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的处理1、受益人有过错的,受益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2、致伤是由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应由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益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3、双方混合过错,应视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4、由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应由受益人、第三人分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也应视具体情况承担轻微责任或不予承担责任。(三)帮工自伤的处理1、自伤是由于正常帮工过失造成,应由自伤人与受益人分担民事责任。2、自伤虽然发生在帮工期间内,但自伤与帮工劳动无关,责任应由自伤人自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