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解决:
1.减资。采取这种方法的,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
2.替代出资。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
一、开除股东什么条件
(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股权转让受让人的义务
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股权转让受让人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其要在股权转让好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义务包括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缴纳股权转让金,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出资。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受让人也要留意股权转让中的一些事项,确保能够享受到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