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施行,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而此种状态下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瑕疵出资的出资责任及其他责任又应如何承担?
法律分析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我国现行《公司法》施行法定资本制下的认缴制,股权与出资可以分离,股东取得股权的前提是认缴和出资,但瑕疵出资的股权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可转让性,但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具体分析。
若股权转让时,转让人将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告知,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然受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有效,受让人不得以瑕疵出资主张抗辩。
若股权转让时,转让人隐瞒瑕疵出资的事实,受让人对此不知情,继而受让该股权的,受让人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瑕疵出资而受让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人的出资义务不得因股权转让而解除,公司仍有权请求转让人履行出资义务。为了尽快促使公司资本充实,弥补资本“空洞”,《公司法》第30条、第93条第1款规定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应对未出资股东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由于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当查证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具有较公司其他股东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未尽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时,其更应对转让人未尽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转让人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同时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应当享有与公司同样的诉权,即当转让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转让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注意:(1)公司债权人享有诉权的条件是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即公司不能清偿公司债务;(2)公司债权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以股东未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
公司或者债权人请求股权受让人对转让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时,若存在股权多次转让情形,即受让人为多人时,则公司或者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全部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部分受让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选择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不得以其与前手股东或者后手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公司或者债权人。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受让人有权向包括转让人在内的所有前手股东追偿,因被追偿而受到损失的受让人有权继续向其前手追偿。但是,受让人之间或者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关于出资义务的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条检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公司主张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主张债权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追偿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30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93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