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存在的瑕疵不当然导致公司无法成立,发起人存在瑕疵不影响公司独立人格的存续,则公司成立,反之则会被依法撤销。发起人存在的瑕疵的情况有: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主要由谁承担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谁承担,根据合同内容来定。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对方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起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为设立公司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应当认定为公司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公司成立后,应当确认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或者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的债务由公司承担。
二、股东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