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1995年的《劳动法》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第四十六条只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具体执行法律或弥补部分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同样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故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要注意办理退休的时间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本人的户口;
(三)人事档案;
(四)登记照片一张;
(五)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还须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所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六)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七)个人缴费凭证,如邮局代扣存折;
(八)由本人填写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从事原来的工作,双方形成的依然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从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表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确定劳动者与单位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依据,与年龄并没有必然联系,到达退休年龄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但是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