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电泰安热电有限公司235万千瓦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国电鲁计〔20xx〕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74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xx〕25号)等文件规定,核定国电泰安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135万千瓦)进入商业运营后的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含环保电价)每千瓦时0.3924元执行。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待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另行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
20xx年7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