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集合 篇20

2024-07-17 来源:星星旅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网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以及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广东省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引用的术语的含义按第一条所引用的国家法规解析。

  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使用惠州市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与校园网的用户。

  第四条 学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都有义务和责任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使用的计算机的管理、使用行为与所提供的网上信息负责。

  第五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与法规的变动情况,适时修改本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各个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来保证我校信息安全。

  第七条 校园网信息网络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信息网络安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设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组与信息安全组。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安全的日常工作由信息安全组负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信息网络安全的领导工作,制定各项管理政策和整体规划,讨论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组由技术服务中心,各科室的工作人员组成,参加人员称为网络安全人员。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组由各个业务部门负责网上信息的发布、监督与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参加人员称为信息安全人员。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网络安全员受权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与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与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安全员受权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与监控等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校级网络安全员、信息安全员各一名,分别负责、协调全校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的日常工作以及对外联系的工作。人员分别由负责日常工作的技术服务中心与保卫科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网络安全实行责任人制度,各科室主要领导为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全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中心定期举行计算机系统安全的技术培训与政策教育的学习活动。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中心实行值班制度,负责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的值班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个部门的系统管理员、安全员做好本部门的计算机系统与网络系统的信息保密工作,对系统的结构、设备、系统密码、用户信息、系统的重要数据做好备案工作,备案信息由部门保管。系统管理员、安全员在调离本部门工作时,应移交上述材料,并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的服务器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安装其它与业务系统无关的软件

  与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备份策略,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对使用的系统(硬件、软件)做好系统安全的升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与计算机用户应做好计算机的病毒防范工作,定期查毒。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病毒软件保管、定期升级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文件与数据传输时,应该做好病毒的清查工作。在计算机软件与硬件使用前,应做好病毒与其它有害数据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不能清除的病毒,应对文件数据采取保护措施,追查病毒的来源;并在24小时内通知技术服务中心与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络发布的信息分为综合信息与专栏信息两大类。综合信息指学校的政策、法规、对外宣传与报道、学校内部文件、新闻信息等;专栏信息指经校领导同意专门发布的其他信息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管理和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上网信息实行责任签发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组长负责学校综合信息的安全审核、签发。综合信息需有文字材料备案,并实行年终归档。专栏信息由校领导签发后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发布。

  第二十九条 BBS系统的信息由技术服务中心总审核,对这些系统中出现的反动、黄色等有害信息应及时删除和过滤。

  第三十条 BBS实行栏目与版主专人负责制,并对其栏目内容的安全负责,版主负责人由技术服务中心审批设立、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对出现的计算机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与技术服务中心,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卫、保密部门做好校园网、特别是重点部门、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的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用户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均要对其使用计算机的管理、安全与网络行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多媒体阅览室等执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反动与黄色等有害信息;

  (2) 非法侵入网络系统与信息系统;

  (3) 非法窃取计算机与网络系统中信息资源;

  (4)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5)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6) 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

  (7) 未经批准,私设网站与发布信息。

  (8) 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9) 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

  (10) 浏览反动、黄色的网站。

  (11) 从事其它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有的计算机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技术服务中心与保卫部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与有害信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出现的计算机安全事故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把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年终考评,对工作完成好的部门与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工作制度落实不好的部门提出整改、批评、警告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