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某某,男,身份证号:
乙方:
担保人: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购买甲方车辆一事约定如下:
甲方自愿将自有东风风神(蒙f f0078)轿车一辆,蒙f67779收割机一台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两辆车的购车款共计为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
三、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上述车辆一并交付给乙方,并于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乙方办理东风风神轿车的车辆过户,并将收割机购买票据一并交付乙方,并由乙方为甲方出具收到条;
四、双方约定乙方分期两次将购车款交付给甲方,第一次订在20xx年11月30日首期交付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第二次订在20xx年11月30日尾期交付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每次均以收到条为准;
五、乙方提供担保人,并由担保人为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30000万元(大写叁万元整)。到期如不按期交付每一期购车款,按二分利息计算。如产生诉讼,诉讼及律师费用均由违约方一并承担;
七、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违章及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且不包含在购车款内;
八、双方约定,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上述两辆车的所有权由甲方转归乙方,甲方不再对上述车辆拥有所有权,之后两辆车如有侵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可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担保: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