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备执行:
一、宗旨:团结一致、创造财富、分享财富。
二、项目:餐厅项目,由甲方主持经营。
三、协议时间: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四、
①入股方式:乙方以私人名义对本项目入股叁万元。其乙方出资额按乙方股金占本项目的总投资额的相应比例为标准,计算其股权份额。
②乙方的出资,于20xx年xx月xx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以下账户:
甲方账户详情:开户行:中国建行;户名:;账号:。
乙方账户详情:开户行:中国建行;户名:;账号:。
双方账户将用于本项目相关注资、转账、盈利分配等用途;并本项目的相关账银往来皆以此账户的银行记录为准。若需更换账户,需提前知会对方并以签名确认为准。
③以乙方的出资占总额的相应比例计算个人本项目的盈亏分配、债务承担。协议期间乙方的出资为本项目的共有资产。共用资产将用于支付本项目的相关费用、支出。共有资产 不得私自挪用以及作本项目以外的使用与支出。
五、盈利分配、债务承担与亏损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①盈利分配: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量为标准,减去流动资金部分达到总股金的10%即可进行分红。
②债务承担:项目债务先以本项目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每月营运损益报表为依据按乙方的出资比例为标准,按比例承担。
③亏损承担:以每月营运损益报表为依据按各入股人的出资比例为标准,按比例承担。乙方退股时,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的,乙方应分担亏损。
六、退股
1、自愿退股。协议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退股: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入股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违反入股协议约定的事由;
e 发生乙方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退股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擅自退股给本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当然退股的出资按第五条处理退还。若被除名退股人对合入股项目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若其剩余个人出资部分不足抵减赔偿的,入股项目将对该被除名退股人追偿,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入股人的除名处理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出资的转让
乙方向甲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入股项目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方同意。确认后乙方方能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并修改或加注本协议。在同等条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如向甲方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股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乙方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入股项目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本协议即成为入股项目的入股人。
无论转让或是受让,其都承担本协议的第五条规定。
八、项目相关事务执行
乙方委托甲方为本项目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开展经营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收支,支付合伙债务;
5、监督企业经营状况,查核经营报表,根据全体合伙人决议执行营运策略。
乙方委托甲方执行本入股项目事务,不得干涉、阻碍项目运营事务。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执行入股项目事务的情况并对项目的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甲方应当定期向乙方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入股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入股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属本入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入股项目承担。
九、禁止行为
1、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禁止甲乙双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双方,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甲乙双方参与经营与本项目竞争的业务;
3、除协议另有约定,甲乙双方不得同本项目进行交易。
4、甲乙双方不得从事损害本项目利益的活动。
十、合股营业的继续
(一)在乙方退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入股人入股经营。
(二)在甲或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者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向继承人退回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入股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股的终止和清算
(一)本协议因下列情形可以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3、被依法撤销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股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股的清算:
1、合股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股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股的债务;返还合股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①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有亏损,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②、③款的办法办理。各合股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逾期15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向他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对方不愿接纳他人为新的合股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股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股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股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范围内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补充、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等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