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县) 区(镇) 路(街、巷)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屋租赁用途为 .该房屋的基本情况载于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月租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月租金单价为 元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额合计(大写) 元(小写 元)租金按(月、季、半年、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的前 日内交付甲方。付款方式: .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如果甲方出租的房屋为期房,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 上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以下责任
1、上述房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定期( 个月一次)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责任。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转让上述房屋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需抵押上述房屋时,甲方应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前告知乙方。
第六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要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如要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或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须在租赁期满时把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6、应及时缴纳所使用的水、气、电、电话、网络、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使用费用。
第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季、半年、年)租金额的千分之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 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月、季、半年、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月、季、半年、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出租的房屋为期房,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逾期超过 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合同继续履行;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部门履约,可不承担违约金。
第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负责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上述房屋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四条 以上条款中未尽事项,有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可增设附加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到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为期房租赁,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预租登记。待房屋竣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房屋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