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乙方:
为使人事人才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不断推进人事代理的社会化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规定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承担的义务
1、人事档案托管:管理乙方存档人员的档案,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办理查阅和转递,保留委托管理人员的原有身份并连续计算工龄;
2、人事关系接转:为乙方存档人员办理人事关系接转,包括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接转手续;
3、技术职称申报:为乙方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认定和晋升申报等手续;
4、转正办理:为乙方存档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办理转正定级;
5、人事证明材料: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为乙方存档人员出具出国(出境)政审、考研报名等事宜的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代理:为乙方存档人员代办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7、外地人才引进:为乙方办理从省外市外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调动落户手续;
8、政策咨询服务:为乙方存档人员提供人事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等服务;
9、其他可以协商的人事代理事宜。
第二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0、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
11、乙方不按时交纳管理费,甲方有权终止服务;
12、受聘人员解除合同,乙方应在壹个月内通知甲方,并提供解除合同、工作鉴定及管理费缴纳截止时间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3. 乙方的人事代理业务只能由甲方一家承担,并不得以“空挂”方式委托甲方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1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申请有关服务时,应出示公函以及证明材料;
15.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不得提出不符合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要求;
16. 乙方所聘用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的病、残、伤、亡事故,按国家劳动法规由乙方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档案管理费及人事代理费每人每年人民币 元,协议期内如档案及人事关系调出,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乙方享有的权利
18. 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人事政策及相关法规;
19. 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本协议中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 双方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20.乙方需托管的人员姓名及基本情况;
2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执行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若该变化是强制性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协议的内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