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其中第一章部分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