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2、食品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及时报告原则
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对发生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3)处置与分析并重原则
认真落实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港澳台)、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4、处置机构体系与职责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食品安全小组,行政部、生产部、品管部、销售部负责人为成员。
(1)行政部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与企业外部部门及时汇报,对外宣传。
(2)生产部根据食品安全小组的要求,配合其他部门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分析事故动态,搞好预测预防。
(3)品管部收集相关信息,分析和检测数据,为制定现场抢救。
(4)销售部负责安全事故中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理、报告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
(5)食品安全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建议和工作报告等。
5、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件的报告及前期处置
1)接到事件报告后,小组组长应立即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部门及日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通报。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的单位及地点、事件的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件危害是否有扩展的可能、对事件单位的处置措施的建议等。
(二)启动应急预案
小组接到事件报告后,除了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日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小组应召开事故处置会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的等级。
(三)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根据小组下达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决定,小组组长立即启动按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四)实施应急处置
1)初查
小组组长对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条件)及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有无不合格或非食用原料(含添加剂);对可疑原辅材料、添加剂、半成品及产品立即抽样送质检机构检验;掌握原辅材料、添加剂供应商及产(成)品流向;可根据事态,暂停生产、销售,已售出的通知经销商产品暂时下柜;可根据情况,向小组上报简要信息。
2)核查
小组组长根据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进一步核查。
(1)原辅材料、添加剂及产品检验合格:应严格检验或根据分析扩展检验参数再次检验。若仍未检出可疑物,继续配合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将此情况报告小组组长,建议小组应急处置终止。
(2)原辅材料、添加剂合格,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毒有害):进一步检查生产工艺每一环节,检查生产设备,检查操作人员及往来人员,生产用水,排查二次污染源。
(3)原辅材料、添加剂、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毒有害):进一步追溯原辅材料来源或添加剂供应商;将产(成)品流向及时向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汇报,启动召回制度。
3)应急处置终止
应急处理全部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由小组下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的指令,同时向当地政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汇报处置报告。
(五)应急处置预防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落环节,采取对策,进行质量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加强原辅料、添加剂的进厂验收;工艺过程控制和终端产品的出厂检验;经验教训,加强后续跟踪和监管工作,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预防此类相同事件的再次发生。
6、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拒不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3)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4)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夸大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及散布有碍应急处置信息的。
7、应急演练
每年应编制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实记录演练过程。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