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工种有:
1、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炼钢、轧钢、有色金属熔化、冻炼;
2、轻工业中的造纸、玻璃、糖果食品、橡胶、塑料生产;
3、建材工业中的砖瓦、耐火材料、水泥生产;
4、化学工业中的氧化、合成、加热、催化化学反应、燃烧等过程;
5、夏季露天作业,如行军、建筑、搬运、筑路、露天采矿、探矿、农业田间劳动、运输驾驶等;
6、纺织工业中印染、缫丝等生产。
高温作业可以分为:
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即在作业环境中存在强热辐射、高气温,而湿度较低。多数高温作业均属于这种类型,如冶金工业的炼铁、炼焦;炼钢作业;机械工业中的轧钢、铸造、热处理;压延作业;轻工业中的玻璃制造、陶瓷烧制作业。另外,砖瓦烧制、火力发电,夏季露天作业如基建、装卸、田间劳动、行军等均属高温、强热辐射作业;
2、高温、高湿作业:即在作业环境中湿度和气温都很高,而热辐射不强烈。如在洗衣、印染、造纸、纺织、电镀、酸洗、屠宰等作业中,虽无强烈热辐射,但生产过程中放散出大量热蒸汽,再加上太阳辐射、机械转动发热及人体散热,可形成作业环境内较高的温度和湿度。另外,在深井煤矿中,由于煤层产热、空气的压缩热以及水分的蒸发,也属于高湿、高温作业。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