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罪,是指在战争期间发生的谋杀、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以及基于政治、宗族、民族等原因进行的追害或其他不人道行为。
危害人类罪,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