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我部于20xx年6月3日决定对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问题立案查处。经查,永安、韦一两个煤矿的储量分别为25777万吨、20691万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00号)有关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你厅20xx年为永安、韦一两个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违法发证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成交确认书、采矿许可证、缴款凭证、相关文件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20xx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理决定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矿产资源法》第47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你厅20xx年为永安、韦一两个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越权发证违法行为,对越权发证责任人员,由你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你厅与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及价款等纠纷,责成你厅依法解决。
你厅应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
20xx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