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是书(林子豪)
浙环复决[20xx]6号
申 请 人:林子豪,女,汉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奥韵康城
被 申 请人: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郑建忠,局长
地 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9号
申请人林子豪责令被申请人温州市环保局公开温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xx年十项污染物年度检测报告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0日向我厅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