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码:
中介代理合作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物业的非独家租赁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乙方确认本合同的订立是乙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已详知本合同所涉之法律关系。
第1条 委托事项
1.1 委托物业
1.1.1物业名称: (以下简称“该物业”)
1.1.2物业位置:
1.2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物业的非独家租赁代理,在委托期内负责该物业的租赁代理工作。乙方为该物业的租赁代理之一。
1.3 委托期限
本委托的委托期限自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中介代理服务期限之内,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完成。合同未续签的,视为本合同到期终止。
2、代理服务事项
1.2.1为物业招租进行重点客户的宣传和推介;
1.2.2带领目标客户现场视察;
1.2.3评估及建议适宜的商户品牌、落位及租赁条件;
1.2.4持续性洽谈及协助签订租赁意向书;
1.2.5确定租赁条件并协助签订租赁合同;
1.2.6协助催缴租赁保证金及合同修订、谈判;
1.2.7协助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1.2.8全力配合甲方的招商宣传推广工作;
1.2.9为该物业提供代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3、中介代理权
1.3.1双方确认,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工作,并在甲方与乙方引入的商户成交时,按照本合同第6条的相关约定收取中介代理服务费。
1.3.2双方确认,甲方对于租户、租赁条件、租赁合同内容等相关事项享有最终决定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代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承诺。
第2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该物业的租赁代理范围、租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各单元租赁价格、租赁期限、项目推广政策)及租赁合同条款的确定。
2.3甲方应提供本项目租赁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4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交之租赁执行方案,并有权根据市场动态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2.5甲方负责乙方的客户确认登记工作。
2.6甲方应履行承担租赁合同中业主的责任,与客户进行谈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客户预留金、租赁保证金、租金等各种款项。
2.7甲方须按时与乙方结算招租佣金费用并准时支付。如发生拖欠,乙方在
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用。
2.8 甲方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乙方或者乙方的员工在代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9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客户进行品牌把控、成交决策,乙方不得以甲方拒绝品牌为由,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乙方服务责任。
第3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具有租赁代理及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合法资格和资质,且具有适格的合同主体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以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乙方将充分运用自身的信息资源,运用适当、有效的方法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寻找、联络适合该物业的客户,并将客户情况如实向甲方报告,以甲方利益为前提,负责经过乙方推荐客户的有关租赁工作的接洽、联络,直至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
3.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招商管理工作和统一安排,并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租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各单元租赁价格、租赁期限、项目推广政策)以及各项招商管理制度、规则、流程。以上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3.4 乙方或者乙方的员工在代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乙方同意由乙方自行承担负担,与甲方无关。
3.5乙方在租赁活动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如实介绍项目情况,按照甲方提供的租赁资料,如实向客户讲解项目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陈述和承诺,对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而做出的越权承诺所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6乙方应如实按照甲方制定的租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各单元租赁价格、租赁期限、项目推广政策)以及租赁资料向客户发布信息以及讲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且不得向客户索取回扣。
3.7乙方及其员工在代理工作中应当谨慎行事,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不得对外自行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3.8乙方应全力配合协助甲方或相关专业之顾问公司进行相关宣传推广工作并配合甲方业务需要出席现场会议。
3.9乙方在工作中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3.10乙方同意每次推荐客户时须与甲方进行延长保护期的确认。
3.11乙方无权使用甲方名义或者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及收取相关费用。
3.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进行该物业的任何推广、租赁代理活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4条 客户登记
4.1乙方确定目标租户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目标租户的资料、租赁条件等信息,当中可包括洽谈过程基本材料。
4.2乙方向甲方提供4.1条所述信息、并带租户相关负责人到访本物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检查以往登记记录,在确认此客户无重复登记的情况下(登记以先后顺序为准),乙方出具书面的《客户确认书》给甲方。
如出现客户重复登记,甲方工作人员将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以客户出具的“独家委托书”为准确认代理身份。
4.3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视为乙方客户资源;乙方客户资源的有效期为经甲方确认之日60 日内(保护期30日加30 日延长期)。在有效期内,该客户缴纳预留金的,该客户视为乙方客户资源,有效期届满,若该客户尚未缴纳预留金,视该客户为非乙方客户资源。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延长该期限的,则在此延长之有效期内该客户仍视为乙方客户资源。
第5条 租赁成交标准
5.1乙方推荐的客户在经甲方确认后 60日内(保护期30日加 30日延长期),或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延长期限内,成功与甲方签订该物业的正式租赁合同,且该客户已足额缴纳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即可认定为租赁成交。
5.2乙方推荐的客户虽经客户登记,但在客户登记有效期限内或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延长期限内乙方未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的,不能认定为租赁成交;
5.3若乙方推荐客户最终未能租赁该物业,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佣金。逾期返还的,甲方有权按应返数额每日5‰加收违约金,同时有权直接抵扣其他应付乙方之佣金。
第6条 佣金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6.1佣金标准
佣金金额为成交物业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首月租金(甲方给予租户的任何优惠条件及利益、如免租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政府收费、及类似费用均不计算在内)(以下同)的0.5倍。
6.2佣金支付方式
甲方将佣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6.3税费 乙方在收取佣金时,应开具相应等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客户足额缴纳的押金、首月租金、乙方出具给甲方的《佣金付款通知书》,并实现开发商佣金回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佣金,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格发票,对于因乙方收取佣金而产生的应缴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依此顺延。
6.4支付条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的条件按第五条租赁成交标准执行,即租赁成交。
第7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如某一笔交易有以下情况,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该笔交易的佣金,同时甲方有权就损失向乙方追偿,具体情况如下: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13项的规定。
2)客户向甲方缴纳预留金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拒绝与甲方签订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