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本着平等互利的经营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四川XX公司旗下品牌产品代理事宜,在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双方
授权方(下称甲方): (□ 公司 □个人)
法人代表:刘X 地址: 联系方式:
被授权方(下称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二、合作期限及授权约定
1.[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永久(除不抗力情况外)。
2.[授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从双方签订之日起,授予乙方在互联网上销售本公司旗下品牌的产品经营权,乙方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将永久享有甲方公司所有产品的代理权限。
三、代理商分销模式
1、本公司实行产品折扣拿货模式。
四、供货、订货、换货、货款支付形式
1、供货折扣:乙方所代理的所有产品按折后市场销售价供货,乙方严禁私自降低、抬高产品价格。
2、订货:乙方通过网络或电话等形式将收货人信息发送给甲方,由甲方统一物流配送。
3、货款支付:乙方每次订货必须全款付给甲方,乙方于每日下午5以前支付全款,甲方在当天发货;乙方于每日下午5点之后支付全款,甲方于次日发货。
4、缺货处理:因甲方每日出货量较大,会造成订单缺货,如订单缺货,甲方会提前通知乙方下架商品,到货后通知乙方上架该商品。
5、退换货管理:具体乙方请参照售后条例要求执行,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把需调换货品退回甲方。
a.如是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顾客退货,乙方要求甲方可无条件换货;
b.如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原因,甲方不予退换货。
C.签收后所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换货,退回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换货再寄出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d.签收前发现质量问题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请提醒客户验货签收,签收前有任何质量问题或缺少配件等原因,可以直接拒收,客户不承担运费),产品所有权和风险在产品交付买方或其指定收货人时转移给买方。
.退换货时乙方应在注明退换货原因,退回商品须三标齐全、内包装袋、购物袋原样退回,不得影响二次销售。另特价、促销、过季商品除外不可退换。
退回的商品应按不同种类分袋包装,标识清晰,勿放入同一袋中以免混淆,三件以上商品,请写清单,注明商品款号、数量及问题。
五、代理商进货折扣
乙方代理商等级分为初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甲方产品分为:A/B/C三类;不同等级代理商代理不同种类产品折扣如下所示:
1、 一级代理商(缴纳20000元保证金)
1) A级商品按标价3.5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2) B级商品按标价4.5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3) C级商品按标价5.5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2、二级代理商(缴纳10000元保证金)
1) A级商品按标价4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2) B级商品按标价5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3) C级商品按标价6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3、三级代理商(缴纳5000元保证金)
1) A级商品按标价4.5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2) B级商品按标价5.5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3) C级商品按标价6.5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4、初级代理商(缴纳3000元保证金)
1) A级商品按标价5.5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2) A级商品按标价6.5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3) A级商品按标价7折进货,销售商品不得低于7折
4、季度销售返点(建议保留,可以激励代理商销货)
1) 乙方每季度销售金额在2800-3999元的,给予返现奖励。
2) 乙方每季度销售金额在4000-7999元的,给予返现奖励
3) 乙方每季度销售金额在8000-9999元的,给予返现奖励
4) 乙方每季度销售金额在1万-1.999万元的,给予返现奖励
5) 乙方每季度销售金额在2万-2.999万元的,给予返现奖励
6) 乙方每季度销售金额在3万-4.999万元的, 给予返现奖励
7) 乙方每季度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的, 给予返现奖励.
六、奖励结算日期与支付方式
1、季度销售返点将于乙方至签订协议起每三个月的下一月12日发放至乙方指定账户。
七、附则
1.此合同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一方违约,对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延续性:合同期满后,乙方在无违反合同的基础上,享有优先续签权。
3.本合同的乙方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在合同期间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属四川XX公司。
甲 方:四川XX公司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