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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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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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投资理财领域的合作,推动甲乙双方各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结成全面战略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双方的合作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互惠互利、平等诚信”原则,以建立长期、战略性的业务合作关系和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应积极为合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
(二)合作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理财服务
1、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建立理财平台,共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
乙方聘请甲方为投资理财顾问。
2、双方理财合作的主要形式为:乙方向甲方的客户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运用;乙方发行信托计划,可聘请甲方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理财顾问,乙方参考甲方的建议投资运用信托资金。
3、双方共同研发理财产品,拓展理财领域,协商确定理财方案和选择投资顾问,为投资者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
第四条投资基金
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合作开展私募股权信托投资和房地产信托投资,以及共同发起设立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房地产信托基金在内的各类投资基金。
第五条信托产品业务合作
甲方可接受乙方委托,向客户介绍乙方发行的信托产品,并提供咨询和顾问等服务。
第六条金融产品研发
1、甲乙双方应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加强合作,结合各自的业务优势,共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优势,为双方的重要客户提供资产重组、财务管理、债券发行、企业改制、年金信托、股权信托等方面的咨询和方案设计等金融服务。
第七条资产管理
1、乙方将信托工具运用在资产处置和优化、融资租赁方面时,有权选择甲方作为合作伙伴。
2、甲方利用自己的研发团队,为乙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产品设计及创新服务。
第八条网络、客户、技术等资源的共享
1、甲乙双方同意加强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等方向的交流与合作。
2、甲乙双方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双方客户资源共享。包括: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相互推荐优质项目及客户,甲方积极向乙方推荐具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优质机构客户,配合乙方拓展信托业务;甲方将根据乙方风险管理要求,提供金融投资组合的个性化理财产品。
(三)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费用
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为己方在合作中提供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服务支付费用,但要求的费用不应高于同等条件下对其他客户收取的费用,具体以双方代表所签订的确认书和其他协议为准。
甲方单位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十条定期沟通与交流
1、为加强双方合作的力度和深度,并共同研究、开发新的业务合作渠道和品种,乙方委托甲方进行金融信托业务的创新研究与拓展。
2、甲乙双方可定期举行例会对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和产品开发进行交流沟通,以增进相互了解,提高合作效率。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质和其他介质文件)和客户资料都属机密信息,应妥善保管,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用作任何与双方合作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协议的修改
1、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执行中如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相符,甲乙双方应按规定修订本协议。
(四)附则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不具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进行全面业务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双方业务部门在具体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双方合作的范围亦不局限与协议内容,可随双方业务发展作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到期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延期一年。
第十六条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