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
地址:
乙方(监管人):
地址:
为保证业务的安全履行,甲方同意将其享有质权的货物委托乙方监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质物的监管人。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乙方受甲方委托对质物的入库、出库过程进行监督,对质物和品名、数量进行清点、核对,随时报告质物状况,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甲方的指示采取相应措施。乙方负责核对数量,不对质物的价值和品质负责。
第二条 质物
1、甲方提供质物的质权、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重量 、价值等相关资料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质物清单清点质物数量,并拟定《监管物确认清单》(附件1)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质物的交付是指双方对质物数量清点并核实后,共同确认《监管物确认清单》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后质物的交付监管完成。
第三条 监管约定
1、监管期间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生活宿舍,并且在监管期间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2、监管期间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实际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乙方监管的质物存于甲方指定的独立仓库或场地,监管期间甲方确保该仓库或场地无权属、经济费用等纠纷,无条件交给乙方管理,以保证乙方能正常开展监管工作。。
3、甲、乙双方签订《监管物确认清单》后,《监管物确认清单》中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4、在监管区域内,乙方享有对质物的监管权,负责对质物的数量、品名以及提货、交接、装卸、移位等操作进行监督监控。
5、监管期间在监管区域内,乙方不承担质物相关操作责任:(1)质物进入监管区域的入库搬运;(2)质物搬出监管区域的出库搬运;(3)质物装卸作业;(4)防止质物过期,变质、腐烂等质物保管工作。
6、质物被提货完结后,监管期间及监管责任相应终止。
第四条 监管物确认清单
1、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签订的《监管物确认清单》是本协议附件,由甲、乙双方根据质物实际数量清点情况签订的,表明质物已由乙方实际监管和控制的凭证。
2、乙方在签订《监管物确认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数量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再与甲方签订《监管物确认清单》。
3、在《监管物确认清单》中质物全部被提货完结后,甲乙双方签订《监管物提取完结确认清单》(附件2)。
第五条 质物监管期间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甲方的指示规定妥善、谨慎监管好质物。
2、如发生因各种原因导致质物发生变质、腐烂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短信如实通知甲方。
4、国家权力机关要求乙方协助查询、冻结、查封、扣押、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双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乙方应当24小时内通知甲方。
5、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6、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清点和标识,对质物出、入库的时间、数量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在册。
第六条 质物的查验
1、甲方在质物监管前需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当如实汇报质物监管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甲方查验质物。
3、监管期间,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月壹次。
4、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即时如实回复查询。
第七条 质物的提货
1、质物的提货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3)原件办理。
2、提货人凭据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质物提取后,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3)。
3、《提货通知书》(附件3)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予以提货前,乙方必须核对《提货通知书》的真实有效性。同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甲方指定人员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在甲方证实后乙方方可放货。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4、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后一周内相关提货人仍未办理的,乙方将向甲方发出预报。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直至提货时或提存前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追补质物
1、监管期间,甲方根据质物出库数量情况,在不超出甲、乙双方初次确认《监管物确认清单》总数量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补质物的,双方应签订《监管物追补确认清单》(附件4)。
2、 质物追补后,乙方对于变更后的质物继续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委托权行使
甲方合法行使监管物质权时,乙方应当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 留置权
1、相应质物所担保的甲方的主债权全部受偿以前,乙方自愿放弃对该等质物的留置权。
2、相应质物所担保的甲方的主债权全部受偿以后,甲方尚欠乙方费用的,乙方有权对该等质物行使留置权并向甲方追偿。
第十一条 费用及支付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乙方不用承担。
2、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每年监管费用 元(¥ 元∕年),按季度支付监管费即每季度支付 元(¥ 元∕季)。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3、乙方进驻监管点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支付第一季度监管费。余下监管费按每季度未5个工作日内提前支付,如甲方逾期不支付监管费用,则按实际逾期天数×拖欠金额×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收到相应的监管费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甲方税务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十二条 保险
1、甲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质物保险,办理后相关手续报备乙方存档。
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应当配合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如果业务实际操作中涉及到流程调整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印鉴和通信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中所有通知、单据、附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及预留印章,并由指定人员签字。如各方指定人员发生变更,该方应及时将变更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重新预留新的指定人员的签字样本。
2、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单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接受方对双方业务往来中的文件应予以严格核实。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失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与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监管质物不当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签订期限内所有质物提取完毕后终止。本协议项下的签订期限为 个月,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签订《监管物确认清单》后,乙方即对该《监管物确认清单》下的质物根据本协议承担监管责任。本协议期满时,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
2、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本协议书,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并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3、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八条 其它
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签约双方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代表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