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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委托管理协议书 篇3

2024-07-17 来源:星星旅游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激活办学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与效益,拓展基础教育优质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甲方所属民办学校的委托管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 委托管理对象及其性质

  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由甲方全额投资创办的一所寄宿制实验学校,占地32亩,现地面建筑物及配套教育教学设施已完成到位,学校于 年9月份开学。办学规模为小学24个班,中学36个班。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事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甲方将所属 实验学校委托给乙方管理。管理期间,学校的民办性质保持不变。

  二、管理目标与要求

  乙方在受托期间,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和湖南省、长沙市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促进长沙教育改革的深化发展。积极探索利用社会多种资源和方式发展长沙基础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创建良好的社会声誉。

  在管理中期,被委托管理的学校要求取得明显的办学成效。该成效的具体考核标准是政府教育督导的考核和评估以及社会的评价和反响。

  三、管理期限与形式

  委托管理期限为 个教学周期,共 年,从 年9月1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管理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法律政策续签托管协议。

  管理形式为民办学校,由法人单位管理。如果管理期间发生办学体制变更等有关事宜,应按规定的申报、审批顺序办理。

  四、委托管理费用

  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于改善乙方的办学条件。委托管理费分为基础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两部分,支付标准如下:

  A、基础管理费为甲方每年必须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其中包括品牌的使用费。办学第一年的基础管理费为100万元,办学第二年的基础管理费为150万元,办学第三年及以后每年基础管理费为200万元。

  B、绩效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25%小于等于当年的基础管理费时,甲方只需向乙方缴纳当年度的基础管理费而无需支付绩效管理费;

  乙方管理学校取得明显成效,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办学特色和高水平的教育质量,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25%大于当年的基础管理费时,甲方则需向乙方额外支付绩效管理费,计算公式为:绩效管理费=(当年办学结余×25%)-当年基础管理费。则当年缴纳的委托管理费为基础管理费与绩效管理费的总和。

  五、学校权力机构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对学校行使最高决策权、决定权。学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 3 名,董事长由甲方担任,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任期5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有该董事派出单位另行派人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由乙方担任。

  六、学校财务管理

  1、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学校应加强财务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支出,并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产生的经费由学校自主支配,超过预算的开支应由学校向校董事会申请报告追加,获得批准后方可支出。

  3、学校 年9月正式开学前大型教育教学设施已分批到位,详见学校设施设备登记表。

  对于 年9月正式开学后仍需添置的大型教育教学设施(单件设备、设施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或单批次设备、设施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应由学校向校董事会提出专题申请报告并获通过后方可采购。

  4、甲方办学应取得合理回报及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办理。

  5、甲乙双方各委派财务人员一名分别担任学校会计或出纳。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甲方依法对乙方的`办学管理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估。

  2、甲方依法对乙方管理学校的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对教育和教学质量、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等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依法核准和聘用校长,对学校校长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考评。

  3.管理期间,学校的全部校舍、土地、设备、仪器等权属性质不变,甲方依法拥有对学校的全部资产(含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处分权。

  义务:

  1、管理期间,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及长沙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保持对学校依照民办学校的经费投入水平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

  2、学校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3、学校校长由乙方推荐提名,报甲方核准聘用。被聘用的校长工资由乙方提议,比照长沙市同类学校校长职级工资发放办法,甲方核准后由乙方负责发放,在学校经费中列支。学校校长的奖励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制定。

  4、甲方积极支持乙方进行教育综合改革实验,依法维护和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为乙方有效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的指导和有效的服务。

  5、甲方依法负责在学校内设立党组织、工会、团组织和学校职工代表大会等合法的机构组织。

  6、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于改善乙方的办学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乙方依照本协议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负责推荐学校的校长人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等各项管理工作。

  2、乙方在符合国家和长沙市县相关规定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的方案,及时向甲方提出教育、教学创新思路和人、财、物等方面的改革举措方案,并书面提出具体的需要由甲方帮助协调、支持的申请和要求。

  3、 管理期间,乙方享有对学校校舍、土地、设备、仪器等资产的使用权,但不享有处置、处分权。

  4、 乙方享有合理地获得委托管理费的权利。

  义务:

  1、管理期间,乙方应自觉地将教育、教学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置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依法接受甲方对学校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法接受甲方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教育管理工作的监控和评估以及对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2、管理期间,乙方应全力支持学校建设不断加大学校的扶持力度,并对学校明确定位为高规格、高标准、高品位、高素质,确定办学思路,委派学校干部和优秀教师,不断输出优质教育资源,使更多的学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3、管理期间,乙方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招生、日常管理等全部事务,投入全部的管理体系和教育体系。

  4、管理期内,甲方需严格履行管理义务,在不与国家政策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不得中途退出管理或单方面中止管理。

  5、乙方在对学校进行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学校资产的保护管理,认真做好校舍等各类资产、设备、仪器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出租、改建学校的房屋和改变学校土地的使用范围;不准随意对外调拨设备、仪器等资产,防止学校资产造成损失。

  6、乙方应建立规范的学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推荐校长人选,并报甲方核准和聘用。

  7、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保证甲方依法设立党组织、工会、团组织和学校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类合法机构和组织,并支持他们开展活动。

  8、管理期内,乙方不得在长沙县和星沙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与其他企业机构、个人签订类似或近似的委托管理协议或合作办学协议或自行办学。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在协议执行中,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可以变更本协议,但不得因法人代表发生变更而要求变更本协议或拒绝履行本协议。

  2、在管理期内,若甲方单方面更改或增加管理方或将学校处置给第三方(包括政府、企业和自然人),甲方承诺以增加的管理方或第三方接受本委托管理协议书内容不损害乙方根本利益为前提。

  3、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情况产生(如地震、台风、市政动迁和政府决定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应共同协商、合理分摊。如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若出现以下事由之一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可随时提前解除:

  1、甲乙双方均同意终止的,经双方签署协议后停办,善后事项按协议办;

  2、如因乙方(包含校长)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办学质量低劣和学校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引起社会矛盾和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及时单方终止本委托管理协议并不再支付委托管理费。

  九、违约责任

  1、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非法律政策或本协议规定允许的事由,甲方不得终止委托管理或中止办学;乙方不得中途退出管理或单方面中止管理。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500-1000万元。

  2、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资产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负有管理责任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继续托管学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应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善后问题,确保被教育者的合法利益。

  十、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管理期满后自然失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协商,及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乙双方原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关于成立试验学校合作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同时废止,此前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学校的协议、合同、文件如有与本协议相冲突之处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4、本协议正本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学校各留存1份。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