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两方于 年 月 日在 上海市 区 签订。
委托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目标公司:
地址:
第一条委托事项
1、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作为对 公司(下称“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元(下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2、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委托方权利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应当以公司股东的权利为依据并实际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身份权、知情权、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分配利润权等。
2、委托方享有对目标公司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3、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事项的表决。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前,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书面指示表决。
受托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的情况向委托方作书面通报。
4、委托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受托方收到委托方纠正通知的,应当立即纠正不适当行为。
5、委托方有权指示第三方代为出资。
第四条 受托方权利与义务
1、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如出现上述行为,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给甲方或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未经委托方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在委托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受托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受托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第五条收益分配权
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享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的当日,采用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令安排。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第六条转让股权
1、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委托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
2、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分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股权转让己方成为目标公司实际股东,目标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认可,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第七条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配,委托方有权取得公司分配的财产。
第八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背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或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则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委托方及受托方签字、目标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目标公司(盖章):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