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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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月。
二、工作岗位:
乙方从事工作。
三、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 元/第四项标准发放。
(三)甲方每月20日前后发放上月工资。
(四)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乙方具体月收入费用标准按照甲方派遣单位的用工岗位月工资850元标准加上其它劳动保护费用进行核定为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保险福利。
(二)如因乙方强烈要求不买社会保险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三)乙方患职业病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甲方定期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对乙方服务进行评分。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同意甲方在长沙地区范围内进行工作调遣和岗位变动
七、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寒暑假除外);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