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 同意将本人执业医师证让乙方 经营的诊所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使用,具体细则如下:
1、甲方不得随意借故终止本合同,意外和自然灾害除外。
2、乙方在使用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如出现任何医疗事故及纠纷,将由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在卫生局办证审核或卫生局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出现行政干预,需甲方出面协调时,甲方应积极主动出面协调。
5、甲乙双方自签订该协议起,所有债权、债务等一切纠纷,均与对方无关。
6、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承担房费、水电费,一切涉及的经营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应提前十天向甲方交纳租凭费 元整/年,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推脱,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8、未尽事宜,在本着双方友好往来,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共同协商解决。 附:本合同一式 份,有效期为 年,中途任何一方如有变动,需向对方提前三个月说明。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