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的发展养殖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用地点:光村镇、新龙盛顺养殖场。
二、甲方把现原有的养殖场:光村镇新龙盛顺养殖场出租给乙方经营生产。
三、在乙方租用期限内,乙方自主经营,均与甲方无关。
四、租用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每年38000.00元。
五、租金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乙方按每年合同期满后,每年一次性付款租金给甲方,先付款后经营,即 年
月 日付款。
六、乙方租用期间,乙方需要改变甲方现有的塘池,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改变。
七、在乙方租用期内,甲方无权以任何借口终止合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
八、在乙方租用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道路通畅,
水、电按原有的提供给乙方使用,电费由乙方自付给供电公司。如乙方租用期内不履行缴纳电费义务,后果乙方自负。
九、乙方租用期限内,如有国家或任何单位征用开发造成乙方经营生产损失由乙方所有,场地所有建筑设备,所有财产均与乙方无关。
十、乙方关经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租或发包给第三方。
十一、乙方在经营生产中,发生任何事情均与甲方无关。 若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与乙方无关。但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故意损坏甲方的设备或场内的建筑,如有损坏应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继续租用。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