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保险市场开放力度不断增大,费率市场化成为我国保险市场改革的前沿阵地。在经历了2003年开始的车险费率市场化第一轮改革的冲击后,2009年北京地区的商业车险开始实行费率浮动方案在比较完善的商业车险信息平台的支撑下车险费率浮动制度得以顺利实行。2010年6月深圳地区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也轰轰烈烈展开。日前保监会向财险公司和各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实行了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有可能终止。
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
1、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作为商品的供给者,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的优劣、所提供服务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保险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和交易量。车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射幸性、附和性、专业性是其主要特点,因此保险产品也就是保险单条款内容的设计至关重要。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加果保险产品的设计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就很难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星池就会成为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瓶颈之一。
具体来看车险产品主要存在保单条款单一、同质化严重条款内容不容易理解、存在不合理地方风险责任和投保人实际风险状况不符产品设计和定价没有充分结合各种可能因素等诸多问题。例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涉及到对“第三者”范围认定的问题,但是对于“第三者”的范围界定和实际应用的具体解释,存在以家庭为单位划分还是以是否在车上进行划分的分歧,并且以家庭单位进行划分也存在是按照户口本还是按照实际居住情况不同划分的分歧。车险在条款解释上存在的分歧还有很多,如果不能明晰这些解释在产品设计上突破这一困难将会极大地制约车险市场费率化进程。
2、非寿险精算制度不完善。车险在厘定费率的时候,主要取决于纯保费和附加保费。纯保费等于本公司依据过去的损失概率预测的未来的期望赔偿成本,附加保费是基于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佣金和固定成本等各种费用支出制定的。纯保费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底线,保险公司间良性的价格竞争,应当是在附加费用和附加利润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准确厘定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是非寿险精算的内容之一。要想改变目前车险市场“两头难、中间紧”代理手续费过高现象。使车险定价回归理性,也要非寿险精算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作为技术支撑。可是在我国非寿险精算制度建设中,一方面缺乏来自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车辆损失的精确数据,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目前已初步构建了寿险精算体系,但是在财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中非寿险精算人才仍然非常紧缺,非寿险精算制度仍未建立。
3、保险公司存在大量不规范经营行为。市场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最可贵之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秩序,在其中所有的参与者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而且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则如诚信、守法等。由于在保险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加上我国目前监管不到位、相关车险法律缺失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车险市场的改革进程乃至于一系列的创新都会变得无所适从。为了占领车险市场净夺保费,很多财产保险公司会采取不正当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的手段,比如保险欺诈、过度降低保费、代理人违规展业、证毁竞争对手、挖同行墙脚、权利干预、商业贿赂等。
4、商业车险盈利能力差效益不好。2006-2009年全国财险行业承保业务(不考虑投资收益)连续三年经营亏损。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的测算,2009年全国财产保险市场承保利润将初步打平,即综合成本率为100%。其中从各险种赔付率数据来看,车险经营亏损问题是整个财险承保业务多年亏损的关键所在。2010年全国财险行业承保业务(不考虑投资收益)实现盈利综合成本率降至97.33%。这是自2005年以来财险行业首次盈利。虽然作为财产保险公司2010年首次出现盈利,但是车险经营盈利能力较差经营效益不好的现状,再加上费率市场化的必经之路是把目前通过保单获取手续费的‘暗折暗扣”转变为通过费率市场化的“明折明扣”,其初期表现是整体费率下降。在费率整体下降情况下如何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高车险的盈利水平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