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险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制度 ,交强险在出台之前就应该通过良好的程序和方式 ,使全社会的公众能够参加、讨论和博弈 ,从而制定出一个比较好的规则 ,以此来平衡保险公司、政府、车主和第三者之间的利益 。现在种种问题和质疑的出现 ,正是暴露出这些利益没有达到平衡 ,也从另一个角度映射了交强险失范的种种原因 。
(一)交通强制险设立偏离了科学合理的原则
关于交通违章的规定 ,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政府规章确定的上百种行为 ,这些规定中有些并不科学合理 。例如某些路面上的标志 、标识的设置 。把这些并不合理的规定作为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的前提 ,无疑是进一步放大了这些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
(二)交通强制险立法违背《保险法》的目的与宗旨
机动车的保险问题 ,本来应该是一个民事关系 ,却被动用了行政强制手段来迫使车主参加保险 ,且机动车“各类 ”交通违章与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 ,同时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 ,不得随意解除保 险合同 ,这更不符合了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同时 ,《保险法 》是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法律 ,而《条例 》却是政策性的保险 ,相互矛盾 。
(三)交通强制险缺少盈亏外部审计程序
交通强制险设立的目标是成为为广大消费消费者服务的“公益性”产品 ,其制度的出台 ,价格制定的初衷往往都是好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 ,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选择权,决定权往往集中在代表卖方利益的部门或行业主管手中,好的制度不免令人失望的沦为谋求部门利益的工具 。作为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审计行为,仅凭关联主体的核查和公告,很难保证结果的公信力 。
(四)交通强制险缺乏应有的透明度
交通强制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不过是在代替国家履行某种公共性的职能 ,公众对这种保险的所有信息都具有知情权 。交通强制险的收费和费率不能随意设置 ,应经过听证;交通强制险的收支损益情况应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而我国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却给公众留下了有关部门“遮遮掩掩”的印象,大家也就倾向于认为其中有“不能说的秘密”,对其产生了一种逆反心理 。
(五)交通强制险费率设定缺少地区差别考量
从《条例》可以看出,各地实行统一费率和统一的赔偿额度 ,而对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来看,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故公众对其有一定的逆反心理和意见 。这对我国交通强制险的完善和发展都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