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第三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工作量为每周5个工作日。甲方安排乙方执行课时及坐班工作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保证完成规定课时及坐班时间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
四、工作报酬、与福利待遇、工资机构、工作纪律、奖励与惩处
第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月。正式聘用期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为/月,甲方每月从乙方工资中扣100元作为保证金,时间为10个月,合同期满后返还。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报酬。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满一个学期后可以享受寒暑假的带薪假期。寒暑假只发基本工资? ?元/月。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签合同的,甲方不支付该寒暑假工资。
第八条 工资构成:基础工资+奖金+工龄工资+年终奖励
基础工资:有经验者1500元/月,没有经验者1200元/月。
(二)奖金:
A、职业道德奖:20元。
1、对幼儿要有耐心、爱心,不得用语言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2、对家长要热心、真心、服务周到,不得向家长索要物品或与家长争吵,要妥善处理与家长的矛盾,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园里声誉。
3、杜绝侵占幼儿食品和物品。
4、敬岗爱业,有积极的进取精神,团结协作。
违反上述规定,扣除当月职业道德奖;如有家长投诉,经核实老师确实存在过错,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教师不得与家长无故发生争吵,或有难以解决的问题争执可移交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处理,否则扣除职业道德奖金20元,并扣除工资20元。若因此影响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辞退。
(B)出勤奖 30元。
月全勤奖30元,迟到或早退、请假、旷工一次没有月勤奖,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请事假或病假一天扣30元工资,两天以上扣除当天工资5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
(C)安全奖、30元。
班级中出现缝针、骨折、烫伤、摔伤、变相体罚学生等事故。没有安全奖。并且是出现缝针、骨折、烫伤、摔伤、变相体罚学生严重时扣除当月工资50元。班中没有发生以上事故的奖励30元。 ( D ) 半托费:每月每位幼儿3元,发给当班老师。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声誉;爱护甲方财产;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园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工资,直至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一)私自扣留、挪用或者侵占甲方公款或者财物的;
(二)私下将生源介绍到其他单位的;
(三)因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给甲方幼儿造成损害的;
(四)乙方因违反工作纪律或财务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使甲方单位利益受损的。 第十一条 乙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甲方予以表彰、奖励。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甲方符合裁员条件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其他
第十九条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