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铝矿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破碎铝矶土矿石
二、供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月供矿石量7.2万吨以上,交货时间每月30日止完成。交货数量以甲方货场过磅单为准。
三、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矿石堆场。
四、矿石质量要求及价格:
4.1、矿石粒度:小于25的比例为90%以上,25-30的比例不得超过10%。
4.2、矿石质量:供应的铝矿石203含量≥60%,综合/
=6.0,含硫量≤0.5%,水分≤8%。
4.3、基准价280元/吨,无特殊原因,如果甲方实际供矿量低于合同量的90%,则结算价格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降5元/吨,附水超过8%,除扣除实际水份外,还按矿石净重扣罚5元/吨。
五、矿石购销单价:
矿石/以6.0为基准价,当合同期内供矿量≥4000吨时,单价为280元/吨,/每增0.1,单价增1元/吨。当矿石5.6≤/<6.0时,矿石/以6.0为基准价,/每减0.1,单价减1元/吨;当矿石5.3≤/<5.6时,矿石/以5.6为基准价,/每减0.1,单价满2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加不限,但/减少不得低于5.3。
六、结算方式:
乙方所供矿石按月为一个结算批次。化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化验不合格,甲方有权不结算,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化验结果以甲乙双方皆认同指定的化验中心所出示结果为准。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履约方。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