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合同双方兹同意转让条款如下:
一、买卖双方出售及购入位于深圳市 区 大厦栋/座 层 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证上记载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 。
二、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 )。
三、买方按下述方式付款:
1、定金支付: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小写:¥ )。
2、人民币 元(小写:¥ )为第二部分楼款。
3、银行按揭付款方式:
A、 买方需办理银行按揭,则第二部分楼款中之部分款项可由买方负责向银行贷款支付给卖方,银行按揭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买方自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B、 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币 元(小写:¥ )(不含已付定金)(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金额。前述房款为大概数目,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按银行承诺贷款的金额,多退或少补应付的首期房款,卖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买方应于首期房款交付之日起日(含当日)内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双方均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C、 买卖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登记及买方按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日(含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且递件回执由担保公司代为托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领取房地产证当日买方须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及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
D、 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律师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印花税等,买方应于签署申请按揭文件前交纳,并应依时领取房地产证及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4、买卖双方同意,上述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款(不含定金、交房保证金)指定银行监管,买方须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该款项监管方之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如因卖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买方有权待卖方办理完监管手续后个工作日内付款。
四、卖方的房地产产权现状如下所述: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的产权状况,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该物业是抵押状态,卖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天(含当日)内办理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将该房地产证托管于指定的第三方处。(若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则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办妥全权公证委托给替买卖双方监管定金或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及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同时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即须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办理有关手续地,并及时与担保公司签订赎楼担保协议。卖方不得擅自撤销该公证委托书,或通知欠款银行或担保公司停止赎楼,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五、买卖双方协商同意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房款中预留人民币 元(小写:¥_)作为该物业之交房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由买方托管。买方在买卖双方办妥房地产交接手续、扣除卖方结欠杂费及擅自转移、损毁装修、家私之市值后多退少补。
六、放款时间、方式:
1、 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即买方领取买方名下的新房地产后,由监管银行或监管方按监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卖方。
2、 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贷款承诺之金额由银行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予卖方。
七、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费用:(1)营业税;(2)城建维护费;(3)教育附加费;(4)个人(企业)所得税;(5)土地增值税;(6)契税;(7)产权登记费及贴花;(8)印花税;(9)土地使用费;(10)过户公证费;(12)委托公证费;(13)赎楼担保费和手续费;(14)赎楼利息;(15)过户、按揭服务费;(16)查证费;(17)其他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 项,卖方支付上述 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发生税费或税率等的调整,如有新增,则新增部分由买卖双方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如有减少,则减少部分在本合同约定支付方相应减少。买卖双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八、交易物业附 租赁合同,租赁期至 年月日止。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对该项物业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将物业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买方使用。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物业如附有卖方户口,卖方须保证在收到转让的总价款之日起 工作日内迁出卖方及其亲属之户口。
九、买卖双方约定交楼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房款(交房保证金、赎楼余款除外)当天或另约定为。交付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管理费等费用),买方收楼后代卖方缴纳的,有权向卖方追索。
十、卖方须将该物业按如下列所述之标准交付买方使用:
如有附带家私电器交付,家私电器详见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清单。买方给付之楼款已涵盖家私电器,买方无须再另行付款经双方验收书面确认收楼后,该物业设施、装修产生问题与卖方无关,买方可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及设施安装。
十一、卖方在交房时将该物业内的煤气、有线电视、宽频网络等无偿过户给买方。未开通之设施由买方自行开通。
十二、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曾被邀检查或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十三、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
押等事宜,卖方应在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卖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
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 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 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五、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
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 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 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六、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以便于顺利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而为,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过户登记义务之一部份。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凡本合同已有约定,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视为本合同相应的补充。买卖双方均知悉房地产成交总价为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过户时签署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仅提供给登记机关登记使用。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过户时的登记价格,则由提出该要求的一方来承担相关税费。
十七、合同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口头承诺以及协议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八、本合同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如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本合同交易房产的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备注:
卖方: 买方:
日期: 年 月日日期: 年 月日
收 据
兹收到 交来上述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
收款人:
收款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