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用人单位) 乙 方(职 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个月,合同期限为 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三、工资待遇
第四条 甲方按照日薪制支付乙方工资,即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天,可以获得一天的劳动报酬。试用期内 元/天,正式聘用后 元/天。
第五条 甲方延月支付乙方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劳动纪律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一)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三)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法变更聘用合同。变更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法定程序,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解除乙方的合同: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包括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以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 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2. 甲方被依法解散或撤销的;
3. 乙方死亡。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七、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九、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