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乙方的经营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合作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商场内经营场地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场地、设施的名称、位置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 楼 层 展厅号 平方米范围的经营场地(含加收的公用面积),出租给乙方。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对本合同所指的经营场地的面积做了充分的了解,并予以认可。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对本合同所指的经营场地的面积做了充分的了解,并予以认可。
2、乙方承租的经营场地仅限于经营 。乙方经营期间若需要更换经营范围,须书面申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经营产品,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的经营权,并没收乙方的合同保证金。
第二条:租赁期间
1、乙方租赁甲方经营场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个月或 年 ,并于 起开始计租。
2、乙方承租的经营场地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装修出样结束。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装修结束,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自动放弃经营场地的经营权,甲方没收乙方的合同保证金。
第三条:租金及其他费用交付时间、方式
1、本合同所约定的经营场地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m,乙方支付方式为 个月支付一次,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先付后用。由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约定的首次金额,其他次数金额在到期前10天内一次性付清。逾期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经营场地的经营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
2、本合同所约定的经营场地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 元/m,乙方支付方式为 个月支付一次,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先付后用。由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约定的首次金额,其他次数金额在到期前10天内一次性付清。逾期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经营场地的经营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
3、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保证金(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4、乙方在使用甲方经营场地期间,向甲方缴付水电费押金共计人民币伍百元正。乙方在其租赁场地发生的电费( 元/度)、水费( 元/吨)按实际用量计收;如遇天气炎热须开空调(公共通道部分),则空调的电费由乙方分摊。上述费用乙方应在每月1—3日交给甲方财务部门(如果水电价格有变动,应根据文件及时调整)。
5、上述1—4款费用以现金或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的方式缴纳均可。 2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商场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向乙方公布,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监督、检查。甲方有权单独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商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停业整顿、查封货物。
2、 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经营设施并提供对公共设施的清扫、维修、保养服务,以确保乙方的正常使用。经营期间的装修、装潢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按本合同附件《消防安全承诺书》的规定执行。
3、 甲方有权将乙方使用的经营场地纳入整体企划范围之内,乙方应予配合。
4、 甲方协调处理经营期间乙方与消费者的纠纷,尽力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5、 其他如保证金、水电费押金等自本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十天内,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水电费押金如数退还乙方,但不计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依核准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冒用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2、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变相停止营业。因特殊原因需停业二日以上七日以内的,需提前三日到甲方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对擅自停业或变相停业二日以上七日以内的,按违约处理。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每日200-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七日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场地,乙方所付合同保证金(定金)及剩余租金不予退还,其物品、货物由甲方商场清点盘存,仓储费由乙方承担,超过一个月仍不领取的物品、货物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按废弃物处理。
3、 乙方为促销单独进行的企划活动和宣传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为其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占用甲方场地的,应适当支付场地使用费(具体费用另行约定)。
4、 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 乙方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由乙方自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条:经营场地的归还
1、 本合同终止,在缴清所欠甲方的一切费用后,乙方应自动归还承租的经营场所。若甲方发现乙方有欠缴款项的,则甲方有权滞留乙方在经营场所的物品。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未缴清所欠款项,则甲方有权将滞留物以乙方在寿宁地区市场产品均价的30%折抵清欠款。乙方的固定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保证经营场地设施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折价赔偿。
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如不能及时将经营场地归还,经甲方同意,从合同终止日的次日起直到经营场地归还为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场地占用费,占用费按照实际占用天数以原经营场地租金和经营地管理费的两倍计收。由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一并予以赔偿。
3、 乙方归还经营场地设施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赔偿其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要求甲方收购其经营场地内装修和各种设备,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其搬运、撤离等费用。
4、 自合同终止之日的次日起3日内(3天的场地租金和管理费按原价的两倍计收),乙方不按时撤出经营场地内所有的物品的,甲方有权将其物品撤出经营场地。由甲方商场清点盘存,并通知乙方及时领取。乙方7日内拒不领取或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由甲方作废弃物处理。
5、 本条款所指合同终止,包括提前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 合同有效期间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不可抗力、政府规划拆迁等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相关责任。
2、 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甲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发送或者张贴在乙方承租的经营场所视为送达)。乙方合同保证金(定金)不予以退还。
⑴ 乙方违反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卫生、消防、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经甲方书面警告仍不纠正或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⑵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的。
⑶ 乙方擅自全部或部分出租、转让、转借、抵押、相互交换经营场地(设施)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为前述之行为的。
⑷ 有证据证明乙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⑸ 乙方经营期间,被国家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3次被国家有关部门裁定有产品质量或服务责任问题的。
⑹ 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或费用,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或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 ⑺ 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使甲方声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⑻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件的。
⑼ 乙方故意损坏甲方经营设施或其他财物的。
⑽ 乙方利用租赁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期间缴纳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缴纳的合同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赔偿未交款项逾期期间每日1%的违约金。
2、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一个月租金,并返还合同保证金(定金)。
3、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合同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赔偿一个月租金。
4、 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等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承担本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其所缴纳的合同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由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另行赔付。
5、 本合同附件及其它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依该约定执行。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应该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第十条: 合同的续签和终止
1. 本合同期满前四十五天,乙方应就是否继续签订合同书面告知甲方。若达成新的合同,新合同约定生效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若达不成新的合同,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2. 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必须在本合同终止日前一周内办理完退场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